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課程考核更加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 21 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設置的課程(包括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均要進行考核。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教本科生課程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考核方式與命題
第三條 考核方式
(一)課程考核采用筆試(閉卷、開卷)、大型作業、撰寫論文(報告)、口試、實驗、設計等方式,或者幾種方式相結合??己朔绞接砷_課教研室(系、所、中心,下同)根據課程內容特點和要求確定,任課教師在開課時向學生公布。
(二)考核時間一般為100分鐘。
第四條 試卷命題
(一)命題由教研室負責實施。要求做到考教分離,采用試題庫、試卷庫命題,每門課程考核至少準備難度相當、覆蓋面相同、不得有重復試題的兩套試卷,一套用于期末考試,一套備用。每套試卷均應進行試做,并提供參考答案和評分細則。
建立健全命題、審題制度,每套試卷至少由一位教師命題、另一位教師審題,教研室主任審定簽字。公共基礎課要求由主管教學院長審核、簽字。
(二)命題以課程教學大綱為依據,注重考核學生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掌握及應用所學知識提出問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考題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
試題內容要求覆蓋面廣、題型優化、題量適當、結構科學、難度適中,具有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區分度,期望值控制適中。
(三)鼓勵學院研制試題庫和試卷庫,并對已建立的題庫做好維護與更新。
(四)教學要求相同,教學進度基本相同的課程,要求統一命題、統一考試。公共基礎課要求統考。
(五)補考采用備用卷,考試要求與期末考試一致,不得簡化程序。
第三章 試卷管理
第五條 試卷格式
(一)全校采用統一的試卷格式(在本科生院網頁下載)。
(二)試卷文字、插圖工整,清晰準確、無差錯。
第六條 制卷與保密
(一)命題教師要在考前2周準備好試卷,填報《中南大學課程考核命題、審題、制卷登記表》(附件1),試卷送各校區指定的印刷點印刷。 嚴格禁止由學生(含研究生)送印或領取試卷,違者按《中南大學本科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暫行辦法》(文號)處理。
(二)根據試卷保密的相關規定,嚴禁在聯網電腦上進行試卷的編制、打印工作,考試試卷在考前必須嚴格保密,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考試內容。如發生泄漏試題情況,應及時報告學院和本科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培養辦),相關部門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按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理。
第七條 試卷歸檔
(一)評閱后的試卷(含電子版)由開課學院設專人管理,保存5年以上。
(二)試卷歸檔一般按教學班裝訂成冊,具體內容與裝訂順序是:
1.中南大學考試試卷封面;
2.中南大學課程考核命題、審題、制卷登記表;
3.一份空白試卷;
4.參考答案與評分細則;
5.中南大學課程考試質量分析表;
6.學生成績單;
7.學生答卷(順序與學生成績單一致)。
對于教學班多的試卷,第一個班裝訂上述7項內容,后續班級只裝訂上述1、6、7項內容。補考試卷按學期單獨立卷歸檔,歸檔內容為上述1、3、4、6、7項。
藝術類、建筑類等專業可根據課程考核方式由學院制訂歸檔要求,報培養辦審查備案。
?。ㄈW院對裝訂后的試卷進行文檔編目,以便查詢。
第四章 考試組織與實施
第八條 本科課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長領導下,培養辦依據本規定進行組織和協調,學院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學院應在每學期期末考試前召開任課教師、監考人員和學生的宣傳動員會,重申與考核有關的各項規定,并對學生進行考風、考紀的宣傳教育,營造優良的考風學風,確??荚嚬ぷ鞯捻樌M行。
第十條 根據校歷,每學期安排1周作為考試周,公共必修課考試要優先安排在考試周內進行,培養辦負責組織實施??荚嚢才乓唤浌?,不得隨意變更。學院負責監考人員的選派,每個考場(30人左右)配備監考人員2名,主監考由開課學院的教師擔任,副監考由學生所在學院選派。
第十一條 其他未納入考試周的課程考核由開課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第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嚴格按《中南大學監考人員守則》實施監考。
第十四條 采用口試方式考核的課程,口試試題總數一般不得少于考生人數的1/2,每個考生的試題通過抽簽方式確定,口試時間由主考教師決定。
第十五條 加強考試巡視督導工作,建立學校、學院兩級巡視制度,嚴肅考風考紀。學校巡視人員由校領導、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全??紙龅难惨?。學院巡視人員由學院領導、教學秘書、教務干事、年級輔導員等管理干部組成,負責本單位考場的巡視。
第五章 考試資格審查與緩考
第十六條 學生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當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課達三分之一或課內實驗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成績記不及格。
第十七條 任課教師要加強對學生學習過程的監控與考核,于考試前1周在課堂上宣布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并在成績登記時備注“取消考試資格”,按不及格處理。
第十八條 對不具有考試資格而擅自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記載其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九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核時,可申請緩考。緩考者應在考前書面申請并附上有關證明,經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培養辦審批。緩考者應參加最臨近同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條 學生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測試時,經校醫院證明,學院審核,報培養辦批準,可以轉修保健體育課。
第六章 考試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教研室組織教師及時閱卷,所有課程均應進行試評,按照“評卷→復評→教研室主任審定”的程序進行評閱。
第二十二條 統考課程要求由開課教研室統一密封,實行流水作業進行評卷,具體要求由學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閱卷教師應嚴格執行評分標準,公平、公正評閱每一份答卷。分數如有變更,教師要在改動位置簽名。一份試卷閱畢,閱卷教師在答題紙首頁相應題目位置簽名。
第二十四條 成績評定: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進行綜合評定。平時成績比例由開課教研室根據課程性質和教學要求確定,原則上不超過總成績的30%,具體比例和評定辦法由任課教師在開課時向學生公布。任課教師應對學生平時成績的評定過程做詳細記載。
第二十五條 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考核方式的課程,學生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不得抄襲、剽竊他人成果。一經查出,該課程按“0”分記。
第二十六條 實習由指導教師按照有關要求,根據學生的實習態度、實習報告的質量和實習單位的評語與考勤情況,并結合實習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業務能力和水平進行綜合評分。
第二十七條 課程設計成績由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任務完成情況、設計報告質量、組織紀律、業務能力等情況予以綜合評定。
第二十八條 考核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評定,課程設計、實習、畢業設計等實踐環節采用五級計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同一門課程考核(含補考)只能采用一種記分方式。
第二十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選課程的學習,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第三十條 申請免修某門課程的學生,經批準后,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開學前參加免修考試,考核成績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第三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3天內,任課教師將平時成績與考試成績錄入教務網絡管理系統,原始成績單經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后,交開課院教務辦存檔。對逾期未錄入學生成績的教師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教研室組織相關教師對每門課程、每套試卷的考試成績進行分析,填寫《中南大學課程考試質量分析表》(附件2),內容要求完整、充實,經教研室主任審定簽字后存檔?! ?/span>
第三十三條 若某門課程成績分布出現明顯異常,評卷教師應立即報告所在學院和培養辦,并提出處理建議,經學院和培養辦同意并處理后再錄入學生成績,相關材料與試卷一并歸檔。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評分有疑義,應在考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查分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并報培養辦審批、轉開課學院,開課教研室組織查卷。查卷的范圍限于試題漏評、錯評、登分、合分等差錯,主觀題評分尺度掌握的松緊程度不屬復查范圍。
第三十五條 評分如有差錯,由當事人寫出書面說明,并填寫《中南大學學生成績更改申請表》(附件3),經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字,培養辦負責審定并在管理系統中予以更正。
第七章 績點換算
第三十六條 學生課程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學分和績點。
第三十七條 績點算法:
g=3*(x-min)/(max-min)+1,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其中:g—成績績點;
x—該課程學生的得分;
Max—參加該課程考核學生的最高分;
Min—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學生的最低分(≥60);
當該課程成績不及格時,g=0;
采用五級記分制的算法
等級 |
不及格 |
及格 |
中 |
良 |
優 |
績 點 |
0 |
1.0 |
2.0 |
3.0 |
4.0 |
如遇min=max,或教師對學生打同一等級,不再按上述公式換算,則取g=2.5。
加權績點=學分*績點
平均加權績點=Σ(學分*績點)/Σ學分
補考課程成績合格,績點為1。
緩考和享受學校政策加分的課程,其績點按原上課班級同等(相鄰)分數的績點計。
免修課程以免修考試的成績錄入學生檔案,參加該課程正常的績點計算。
第三十八條 開課學院應在課程考試結束1周內完成該課程績點的計算。
第八章 補考與重修
第三十九條 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補考(實踐環節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四十條 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修,在修業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全校性選修課補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選修其它相應課程。重修課程績點按重修所在教學班計算。
第四十一條 凡有違紀作弊行為、曠考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同時取消其該課程補考資格,課程成績均按不及格記。
第四十二條 補考組織
?。?span style="letter-spacing: -0.3pt">一)公共課和部分大類課由培養辦統一安排,其他課程由開課學院安排,報培養辦備案。
?。ǘ┒嚅T課程補考可安排在同一考場進行,按期末考試要求配齊監考教師。每一場考試學院要派巡視員到場巡視,嚴肅考風考紀。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學院應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考試內容和考試方式改革,強化對學生創新能力和綜合能力的考核。
任課教師或課題組提出改革方案,由教研室研究通過,經學院審核批準報培養辦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